賣房要繳多少稅?房地合一稅+土地增值稅,桃園屋主案例試算
屋主跟我談賣房,其實多數人都知道,賣房可能會碰到房地合一稅跟土地增值稅。
但知道有稅,跟知道自己到底要繳多少,是兩件事。
「我當初 1,350 萬買,現在如果賣 1,950 萬,扣完稅大概還能賺多少?」
這個問題,比很多屋主想的複雜。
因為房地合一稅跟土地增值稅,根本不是看同一組數字。
房地合一稅看的是你實際交易所得、有哪些成本可以扣、持有多久;土地增值稅看的則是土地申報移轉現值、
前次移轉現值與土地漲價總數額,不是拿房屋成交總價直接計算。
所以我在幫屋主評估賣房時,不會只問:
「這間現在可以賣多少?」
通常還會多算一層:
賣掉、清償貸款、扣掉稅費與交易成本之後,你希望最後拿回多少錢?
這個數字,才會直接影響後面的售屋策略。
先講結論:賣房不能只看「賣價-買價」。至少要同時算房地合一稅、土地增值稅、交易成本與剩餘房貸,
再跟市場合理成交價放在一起看。否則你以為自己在決定售價,其實只是拿期待值跟市場猜拳。
房地合一稅怎麼算?先算課稅所得,再看持有年限
如果房屋是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,現在出售原則上屬於房地合一稅制的課稅範圍;2015 年底以前取得的房屋,可能涉及舊制財產交易所得,算法不同,這篇先不展開。
目前境內居住者出售房地,主要稅率如下:
| 適用情況 | 房地合一稅率 |
| 持有 2 年以內 | 45 % |
| 超過 2 年、5 年以內 | 35 % |
| 超過 5 年、10 年以內 | 20 % |
| 超過 10 年 | 15 % |
這裡真正要注意的是:
稅率不是直接套在「房子漲多少」上。
基本計算概念是:
房地交易所得=成交價-原始取得成本-符合規定的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
再依規定扣除前 3 年房地交易損失及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,才會得到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。
所以假設一間房子 1,350 萬買進、1,950 萬賣出,600 萬只是買賣價差,不是直接拿 600 萬乘上 35%。
哪些成本有機會扣掉?
這也是為什麼以前買房留下來的資料,不要太早丟。
像買進時符合規定的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仲介費,以及取得後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、符合規定的改良修繕支出;出售時支付的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必要費用,有證明文件時,都可能影響最後的房地交易所得。
但不是所有花在房子上的錢都能扣。
例如取得房地後,持有期間繳納的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,以及房貸利息等,原則上不能當成這次房地合一所得的費用直接扣除。
如果未能提出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證明,或提示的費用金額未達成交價 3%,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 3%計算可減除費用,最高以 30 萬元為限。
所以同樣賣 1,950 萬,有沒有把憑證留好,最後算出來的稅額真的可能不一樣。
自己住的房子,不代表一定有 400 萬免稅
這是另一個很常見的誤區。很多屋主會跟我說:
「這間一直都是我自己住,應該有自住 400 萬免稅吧。」
不一定。
房地合一的自住房地優惠,需要符合包括:
* 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
*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
* 出售前 6 年沒有出租、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
*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 6 年內沒有使用過這項優惠
符合後,才是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,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%課稅。
注意,是「課稅所得」400 萬,不是房價漲 400 萬就免稅。
一間房子你真的住了四年、戶籍也在裡面,一般人當然會說這是自住房。
但放到這項租稅優惠裡,因為沒有連續滿六年,還是不能直接使用 400 萬免稅額。
土地增值稅不是看房屋成交價
賣房另一筆主要稅負是土地增值稅。它跟房地合一完全是不同的算法。
土地增值稅主要看土地申報移轉現值、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、持有期間及土地使用情況等因素,不是拿「房子賣 1,950 萬」直接計算。
一般用地採 20%、30%、40%累進稅率;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,優惠稅率則是 10%。
「一生一次」跟「一生一屋」也不要混在一起
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10%優惠,又分「一生一次」跟「一生一屋」。
一生一次的條件相對寬鬆。
如果已經使用過,未來再出售自用住宅,符合更嚴格的條件時,仍可能透過「一生一屋」再次適用 10%。但持有、設籍、房屋數量及出租營業限制都會更嚴格,
例如土地及自住房屋持有須滿 6 年等。
所以這裡要特別記住:
房地合一的「自住房地優惠」跟土地增值稅的「自用住宅優惠」,是兩套不同資格。
同一間房子,完全可能符合土增稅自用住宅 10%,卻因為持有只有四年,不能使用房地合一的 400 萬免稅。
桃園中路三房案例:1,350 萬買進,1,950 萬出售
直接拿一組比較接近桃園中路現在房價級距的數字來算。
先說,這不是某一戶真實成交案件,而是為了讓計算比較容易理解所設定的教學案例。
假設:
* 2022 年買進:1,350 萬
* 2026 年出售:1,950 萬
* 持有:約 4 年
* 帳面買賣價差:600 萬
* 符合規定且有憑證的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:假設共 90 萬
* 依規定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:假設 40 萬
先算房地交易所得:
1,950-1,350-90=510 萬
再扣除假設的土地漲價總數額:
510-40=470 萬課稅所得
持有超過 2 年、未超過 5 年,稅率 35%。
所以房地合一稅約為:
470 × 35%=164.5 萬
這個案例只有持有四年,即使屋主真的住在裡面,也不能使用「連續持有並居住滿六年、400 萬免稅」的優惠。
再看土地增值稅
假設本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40 萬,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10%優惠,為了方便理解,這裡先簡化計算:
40 × 10%=約 4 萬
實際土地增值稅仍要依土地持分、前次移轉現值、公告土地現值、申報資料等核定,這裡不是在替特定物件預估正式稅單。
把案例整理一下:
| 項目 | 金額 |
|---|---|
| 買賣價差 | 600 萬 |
| 假設可認列成本與費用 | -90 萬 |
| 房地合一稅 | -164.5 萬 |
| 土地增值稅 | 約 -4 萬 |
| 簡化後稅後增值收益 | 約 341.5 萬 |
所以原本那句:
「這間房漲了 600 萬。」
把成本跟兩種稅拆完後,這個簡化案例剩下大約 341.5 萬。
但這裡要特別講清楚:
341.5 萬不是「賣掉後實拿」。
因為這裡沒有扣剩餘房貸,而且 90 萬裡還可能包含當年買進時就已經支付的取得成本。
「這間房總共賺多少」跟「這次交屋後帳戶會進來多少」,是兩筆不同的帳。
實務上,我反而更常從「屋主希望實拿多少」往回算
真正接賣屋委託時,屋主不一定會先問:「我的房地合一稅是多少?」
反而更常聽到的是:
「我賣掉之後,希望至少可以拿回 500 萬。」
或者:
「我當初 1,350 萬買,這次至少希望真的賺到 300 萬。」
如果屋主沒主動講,我通常也會反問:
這間房子賣掉之後,你希望最後實際留下多少現金?
這篇講的「實拿」,指的是成交後清償貸款、支付稅費與這次售屋成本後,屋主真正能拿回的現金。
這個數字會直接影響後面的售價討論。
假設屋主希望交屋、清償貸款、支付房地合一稅、土地增值稅、仲介費及其他售屋成本後,帳戶至少留下 500 萬,我就會先把幾筆帳整理出來:
* 現在還剩多少房貸
* 不同成交價可能產生多少房地合一稅
* 土地增值稅大約多少
* 出售階段還有哪些交易成本
* 屋主希望最後淨拿多少
再從這些數字往回推:
至少要成交到什麼價位,才可能達成這個財務目標。
而且這個反推,不是簡單把幾個數字加起來就結束。
因為成交價變高,房地合一的交易所得也可能跟著變,所以實務上我會拿幾個不同的成交價去試算。
例如 1,900、1,950、2,000 萬,各自算一次最後淨拿多少,再看哪個區間比較接近屋主的期待。
但算到這裡,其實只完成一半。
屋主希望實拿多少,是財務目標;市場願意付多少,是市場價格。
假設反推後發現至少要成交 2,100 萬才能滿足屋主,但同社區、同類型產品合理成交區間假設只有 1,850~1,950 萬,那真正的問題就不是「怎麼開價比較漂亮」。
而是:
你的財務期待,暫時跟市場沒有交集。
這時候硬把開價往上墊,不會讓稅變少,也不會讓市場突然願意多付 150 萬。
這也是我一直不太贊成一開始就用高價「試水溫」的原因。
延伸閱讀:賣房開高價「試水溫」的 3 大定價陷阱
換屋族還要多算一層:重購退稅
如果賣舊屋是為了換新屋,還有另一個不能漏掉的項目:重購退稅。但一樣要拆成房地合一稅跟土地增值稅兩套制度來看。
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
出售自住房地後 2 年內重購,或先重購後於 2 年內出售舊屋,都可能適用;新舊房地須符合自住相關條件。
要注意,這裡的「自住」條件,跟前面 400 萬免稅要求連續持有並居住滿 6 年,不是同一套規定。
重購價額即使低於原出售價額,也不是完全不能退,而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計算,最高不超過原應納稅額。
而且退完還有後續限制。
重購房地在 5 年列管期間內,如果出售、出租、改作營業,或不再符合相關自住條件,原先退還或扣抵的稅款可能被追繳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 2026 年 8 月 27 日也再次提醒,重購退稅核准後仍有 5 年列管限制。
土地增值稅也有重購退稅
土地增值稅同樣允許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,原則上也必須在 2 年期限內完成重購或出售;但實際起算與認定日期,會依先買後賣、
先賣後買及申報時間而不同。
另外,它也不是單純比較兩間房子的「成交總價」。
法規看的是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的計稅地價,而且還有自用住宅使用、土地所有權,以及重購後 5 年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條件。
所以如果只看一句:
「我兩年內換一間更貴的房子,應該就可以全部退稅。」
這樣還太快。
真正要算的是三個數字,不是只有稅率
如果是我幫屋主評估,我最後會把三個數字擺在一起。第一,市場價。
同社區、同產品,現在買方大概願意成交多少。
第二,稅後與清償貸款後的淨拿。
不同成交價,最後屋主真正能拿回多少現金。
第三,屋主的財務目標。
這筆錢是要換屋、還債、退休配置,還是單純覺得「至少要賺多少才值得賣」。
這三個數字有交集,才會有一個真正可以執行的售屋價格。
如果沒有交集,也不代表一定要降價賣。
可能是繼續持有,等持有年限跨過下一個房地合一稅率級距;也可能是市場價格已經接近高點,不值得為了省稅再多等一年。
這時候就要連持有成本一起算,不是只盯著稅率。
延伸閱讀:家人反對賣房,真正卡住的通常不是價格
所以我的立場其實很簡單:
先知道市場能賣多少,再算賣掉剩多少,最後才決定這個價格值不值得賣。
順序反過來就很容易出問題—先決定「我一定要拿多少」,再要求市場替自己的成本買單,通常走不動。
準備正式委託前,也可以先看:賣房找房仲,第一通電話問這 3 個問題
賣房稅費常見問題
賣房一定要繳房地合一稅嗎?不一定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,原則上屬房地合一稅制範圍,但實際有沒有應納稅額,還是要看交易所得、可扣成本及自住房地等優惠。即使最後沒有應納稅額,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案件,仍須依規定辦理申報。
Q1: 賣房的仲介費、裝修費可以扣房地合一稅嗎?
部分可以。出售時符合規定的仲介費等必要移轉費用可以減除;裝修則不是花多少都能扣,須符合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等條件,而且要保留相關證明。一般持有期間的管理費、房屋稅與房貸利息,則不能直接當成本扣除。
Q2: 自住房屋賣掉都有 400 萬免稅嗎?
沒有。必須符合設籍、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,以及交易前 6 年沒有出租或營業等條件。符合資格後,才是房地合一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,超過部分按 10%課稅。
Q3: 賣房時房地合一稅和土地增值稅都可能要繳嗎?
會,兩者是不同稅目。房地合一稅主要針對房地交易所得;土地增值稅則是針對土地漲價課徵,兩者計算基礎與優惠資格都不同。不能只算其中一筆,就當成全部賣房稅費。
Q4: 先買新房再賣舊房,可以申請重購退稅嗎?
可以,符合條件時先買後賣也能適用。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都有 2 年內重購的相關制度,但兩者計算方式、自住條件及後續 5 年限制不同,要分開確認。
本文法規資料查核:2026 年 9 月 5 日
主要查核依據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、財政部各區國稅局、現行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。
本文案例是為了方便理解所做的簡化試算,不代表特定房屋的正式應納稅額。實際出售前,
仍應以完整取得資料、費用憑證、土地資料及稅捐機關核定結果計算。


